甲方: (以下簡稱甲方)
乙方: (以下簡稱乙方)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及相關法律規定,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,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中藥材柴胡種子,種植中藥材事宜,達成如下協議:
一、甲方確定在其當地種植中藥材柴胡,由乙方提供種子。種子在2020年 月 日前發貨完成。
二、乙方向甲方提供中藥材柴胡種子的價格、數量、發芽率、凈度如下:
品 種 |
數量(公斤) |
種子價格(元) |
發芽率 |
凈度 |
合計(元) |
柴胡種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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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計:-----元,大寫:---------元整。
三、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為甲方提供上述所需中藥材種子,保證種子質量。需要技術的,可以派技術元進行技術指導。甲方負責技術人員的往返路費和每天300元的指導費。
四、發運和付款方式:在合同簽訂后,甲方預付種子款 ----元,剩下余款由物流代收。乙方負責安排種子在安國的包裝、運輸及發貨、物流發貨費用由甲方負擔。
五、約定:乙方確保所供應的柴胡種子達到協議所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(種子發芽率75%以上,純凈度98%以上)。甲方應在收到種子后,播種以前進行種子質量檢驗。
六、藥材銷售:甲方種植時間應在3年以上。收獲柴胡藥材以后,乙方負責收購。甲方所收獲的柴胡中藥材達到市場統貨質量標準,保護價為30元每公斤。當市場收購價高于30元/公斤時,按照市場收購價收購;當市場收購價低于30元/公斤時,乙方按30元每公斤收購。如果達不到市場統貨質量標準,價格雙方協商。
七、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,甲、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,協商不成時,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。
八、如有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本協議不能履行,經甲乙雙方確認后,互不承擔違約責任。
九、本協議一式貳份,甲、乙雙方各執壹份,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。
甲方(蓋章) 代表簽字
乙方(蓋章) 代表簽字
2020年 月 日